中国-韩国自贸协定FTA原产地证办理填写指南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也称中韩FTA原产地证或者中韩关税优惠原产地证,可在开船后一年内补办。凭该原产地证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签发,其签证机构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中国海关,韩国进口方在进口货物的时候享受零关税优惠减免政策。出口企业凭此证书可充分享受关税减免红利,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企业出口份额。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FTA原产地证各栏目填写说明:
第 1 栏: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country
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
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列明货物的中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填写“AVAILABLE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
第 3 栏: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
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该栏应填写韩国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4 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运输方式及路线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SEA” 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韩国港口。
第 5 栏:Remarks
备注
此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中国、韩国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 6 栏:Item number
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
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第 7 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
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 或“NO MARKS
ANDNUMBERS” 。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 SEE ATTACHMENT”,
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如果唛头是图形或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I/S” 或“IMAGE AND SYMBOL”
。CARTON LABEL、 AS ADDRESS、 AS PER INVOICE、 AS PACKING LIST、
AS B/L、 AS BILL OF LADING 、 COLOR LABEL 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 8 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
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
数字 表 示 , 并 标 明 货 物 具 体 包 装 种 类 ( 如 “ CASE ” 、“CARTON” )。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 “ NUDE CARGO ” 、 “ IN BULK ” 、 “HANGING
GARMENTS” 等。
第 9 栏: 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 8 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 6 位 H S 编码。
第 10 栏:Origin 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 3.4 条(完全获得
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 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缔约一方完全获
得或生产的,填写“WO” 。
2. 货物完全由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
序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生产的,填写“WP” 。
3. 货物在缔约一方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
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
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
4. 货物符合特定货物处理规定的,填写“OP” 。
第 11 栏:Gross weight, quantity( Quantit y Unit) or othermeasures( liters,m3, etc)
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标准计量单位,如“PCS” 、“PAIRS” 、“SETS”等。以重量计
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并标注“N.W.” ( NETWEIGHT)。
第 12 栏:Number anddate of invoices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3 栏出运日期和第11、 12 栏证书
申请、签证日期。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商业发票号及日期,应在
此栏注明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号及日期。
第 13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KOREA”。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4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
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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