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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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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是海峡两岸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结合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生效。按照ECFA协议,2011年1月1日起两岸全面实施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大陆方面对台降税产品达539项,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以及医疗产品等十类。大陆出口到台湾的267种货物也可享受关税减免进入台湾市场。主要涉及矿产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玻璃制品、机械产品及杂项制品等。大陆出口到台湾的267项货物,凭各地海关或者贸促会签发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简称“ECFA证书”),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进入台湾市场。所有清单内产品将逐步降低关税,并在3年内全部降为零。

具体填制解析如下:

证书填制

第一栏:

应填写在我局备案登记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

应填写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

应填写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

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9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12栏

(1)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

“WO”

(2)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

“WP”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

“PSR”

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十三栏:

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十四栏:

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台湾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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